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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公司未经授权使用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MYCOSEP”、“ROMER LABS”和“ROMER Romer Labs, Inc. 及图”
等标识和商标,生产并销售仿冒其产品事宜
刘红兵先生:
我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代表法律事务委托人—— 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 郑重致函贵公司。
贵公司未经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授权,擅自生产、宣传并实际销售了带有“MycoSep”、“ROMER LABS”和“ROMER Romer Labs, Inc.及图”等标识和商标的多功能净化柱产品, 并在贵公司的假冒产品上使用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企业名称, 甚至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美国地址” Union, MO, USA”, 不仅给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及其客户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损害了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公司名誉和产品形象, 并且在市场中给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用户造成极大混淆和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贵公司的这种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不仅已经侵犯了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商标权, 而且,贵公司谎称他人产品的”假冒行为” 同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相关规定。
为此, 我们代表罗莫实验室公司,向您发出此《律师函》, 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告知您,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在中国拥有“MYCOSEP”、“ROMER LABS”和“ROMER Romer Labs, Inc.及图”的商标注册, 享有中国法律所保护的相关权益, 郑重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任何使用上述商标和标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商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的使用、销售合同、报价单及发票等销售文件上的使用、以及在贵公司的网站、宣传彩页等其它方式的对外宣传, 立即停止进行任何可能引起将贵公司与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的,不真实的,乃至虚假的陈述、宣传和销售的违法侵权行为, 并且向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作出书面道歉。
我所法律事务委托人——Romer Labs, Inc.(罗莫实验室公司)为此已经向市场及其客户发出书面声明, 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贵公司的进一步行动, 保留对贵公司进一步侵权的任何行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沙捷 赫长虹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